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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技学院关于中德工程师学院学生管理的规定 浙科院学﹝2015﹞12号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0:00  发布单位:未知  阅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浙江科技学院中德工程师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与德国吕贝克应用科技大学和西海岸应用科技大学(以下简称L&W)合作的非独立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许可证编号:MOE33GEA02DNR20141519N)。中德工程师学院旨在引进和借鉴德国应用科技大学在卓越工程师培养方面的优质教育资源,为中、德两国经济发展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应用型卓越工程技术人才,成为卓越工程师的摇篮。
第二条 依据《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05〕120号)》、《浙江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13〕27号)》,结合中德工程师学院的特殊性,特制定本规定。未在本规定中作说明的,均以《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学费与录取
第三条 中德工程师学院的学生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第一批次录取。凡被中德工程师学院录取的新生经入学资格审查合格后均具有浙江科技学院学籍。
第四条 中德工程师学院学生的学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三、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五条 中德工程师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我校与L&W共同制定、共同执行、学分互认。其中L&W共认可210学分(以下简称共认学分课程)。
第六条 对于共认学分的每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进度及考核均按照中德双方共同制定的《课程大纲》、《考试总纲》及《专业考试条例》执行。其余课程可由我校任课教师按照我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共认学分课程的成绩由每门课程的主讲老师最后核定,并按照中德双方协议及《考试条例》规定进行相应折算。
第八条 对于共认学分课程,学生最多有3次考试机会(毕业论文及其答辩将有2次机会)。一旦考试通过就不能再考。最后一次考试仍不合格者,将不能获得德国应用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文凭。
第九条 未通过共认学分课程考核的学生虽不能获得德国应用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文凭,但仍可以跟随下一年级重修,经重修考核合格后,仍有机会获得浙江科技学院颁发的毕业文凭。
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L&W课程成绩由学院教学事务秘书负责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教学事务秘书在收到课程主讲教师返回的最终成绩后,向教务处申请开通成绩录入权限,将学生的最终成绩按照百分制填写到期末成绩栏。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应登录每一位学生每一次正式考试的成绩,以历次考试中最高分核算学生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入学初与学校签订书面荣誉规章(“honor code”),凡在校学习期间,保证所有的书面作业、考察报告、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等既没有剽窃也没有违反其他道德规范,全部参加诚信考试,且无不诚信记录,毕业时浙江科技学院将颁发中、英、德三种文字的学术诚信“荣誉证书”。只要出现一次违规,即不能获得该“荣誉证书”,并按照学校其它有关规定处罚。

四、毕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修读年限内,达到我校与L&W共同制定的中德工程师学院各专业教学要求,德、智、体各方面符合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获准毕业的学生,若符合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者将同时授予浙江科技学院和L&W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因未通过共认学分课程的学习要求而不能获得L&W学士学位,但符合我校相应专业毕业条件,则颁发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将授予浙江科技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生获得浙江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要求,以及关于学制与修读年限、重修、自修、免修、提前修读与缓修、降级、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规定,按照《浙江科技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浙科院教〔2013〕27号)》执行。

五、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中德工程学院学生享有其它学生所有奖励政策。为鼓励学生成才,设立中德工程师学院学生专项奖学金,奖学金评选办法按照《浙江科技学院关于印发中德工程师学院学生奖学金及各有关奖项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科院学〔2014〕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处分按《浙江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条款执行。

六、附则
第十八条 完善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开展家长联系活动,有关学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家长通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学生处、中德工程师学院共同解释,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