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和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21〕64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理顺非学历教育管理部门和各办学单位之间的关系,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学校强化对非学历教育的统一归口管理落实高校的办学主体责任,更好地发挥学校和二级单位办学的积极性,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推进我校非学历教育稳步、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二级办学单位举办的除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我校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的全日制自考助学班之外的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的“非学历教育”,是指非国民教育系列,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种教育,包括社会各单位委托的培训、各二级办学单位利用自身和学校资源(含无形资源)以及租用校外社会场地、资源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学校鼓励二级办学单位在完成全日制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任务的前提下,依托学科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服务地方,充分利用学校办学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学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学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最新规定,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学校的办学主体责任。各二级办学单位应端正办学思想,注重社会效益,加强教学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浙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继教办”,是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制定学校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二)对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协助办学单位策划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拓展教育培训市场,创建品牌项目;
(三)负责非学历教育对外合作办学协议、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资料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四)制定关于非学历教育的经济政策,做好各类非学历教育办学收费标准的审定以及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等相关工作;
(五)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做好办学单位的教育教学评估和认证;
(六)统筹利用全校可用于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的教学、培训、运动场、图书馆及餐食、住宿等校内资源,做好二级办学单位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七)制定非学历教育教学、生活场地和师资的准入标准,若学校办学、师资和住宿等条件不足,须对二级办学单位租用的校外场地和聘用教师及管理人员等进行督查,强化学校办学的主体责任;
(八)代表学校审核发放以学校名义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结业证书等;
(九)监督和规范各办学单位的办学行为,及时处置涉及非学历教育的各类信访和投诉举报,查处违规办学活动;
(十)代表学校与国家、省、市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非学历教育业务的工作联系,参加有关协会、学会活动,推进非学历教育的对外交流。
第七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招生宣传、生源组织、教师选配、教室安排、宿舍落实、教学设施配备、学员管理和实践实习安排等工作。
学校宣传部、学生处、保卫部、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服务中心和监评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导和配合二级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加强学员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确保非学历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八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须对学科专业优势、教学管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并将其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范围。
第九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立项申报时,须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成本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填写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向继教办提出立项申请,经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方可举办与申报内容相符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背景、资质,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必要的教学条件,且必须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须经继教办审核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签署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继教办或二级办学单位负责人)签字。若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二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是与本学院已开设的专业相近。如确需跨专业学院举办的,由继教办牵头与相关专业所在学院协商一致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若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无明确专业学院归属的,则由该项目引进或发起人所在的学院举办。
第十三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四条 审批办法:
(一)以浙江科技大学的名义(包含以学校名义组织招生,或以学校名义实施收费,或以学校名义组织教学或以学校名义颁发相关证书)、各二级办学单位独立承办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和继教办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二)各二级办学单位以合作方的名义开展的校内外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由所在二级办学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如涉及学校相关教育资源利用和收费等事宜,由项目办学单位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立项后报继教办备案。
第四章 招生规范
第十五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须切实履行招生主体职责,规范开展招生工作,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下放给合作单位,严禁合作单位以买卖生源、自建网络平台等方式开展招生代理等宣传工作,招生过程中不得采用“代报名”“免考试”“包毕业”“挂靠注册外省全日制学籍”“中高衔接贯通”等夸大虚假宣传、欺瞒误导、违规承诺方式吸引生源。
(一)以学校名义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凡以浙江科技大学名义,在各类媒体刊登招生广告的,均应按有关程序填写广告审批表(见附件2),经继教办核准(或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准),方能刊登宣传广告。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以任何形式对外刊登广告或散发招生简章报名。
(二)以合作方名义开展的非学历合作办学项目,一般委托学校(二级办学单位)组织项目教学,如师资、场地和设备的提供等,项目合作过程中须严格审查合作方的招生宣传资料和宣传口径,严禁合作方以学校或二级办学单位的名义招生或组织生源。
第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捆绑招生,不得混淆“全日制”技能培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不得以职业技能培训班名义招生并嫁接学历教育,不得通过“先上车后买票”形式招收职业院校在校生或直接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要切实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的领导和管理。将非学历教育工作纳入办学单位日常学生和教学管理体系中,做到分管领导到位、管理制度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人员配备到位、项目运作到位。
第十八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要求建立项目教学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机制,制定项目的教学计划、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一般包括教学计划、学员名单、学习内容、学习成绩和证书发放名册等,学习档案由办学单位负责留存和归档),并做好学员管理、教学组织和考勤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业余形式。鼓励通过开展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创新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模式。鼓励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教学资源。
第二十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须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防疫、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要建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切实履行项目办学安全稳定的主体职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开展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办学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或挪用。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擅自增设或拆解学费住宿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不得故意混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界限、隐瞒办学主体等,不得误导或诱导学生报名并缴纳高额费用,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和住宿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均应严格按政府定价或上级部门备案的标准收费。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项目收费标准,经继教办和学校计财处审定后,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项目涉及收费减免的,应严格履行收费减免审批程序。各类培训项目收费均规范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四条 以合作方名义开展的非学历合作办学项目,严禁合作方以学校或二级办学单位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各二级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经费分成比例,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等情况由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其结果报继教办和学校计财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财经纪律,严格经费管理。二级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各项经费收支真实性。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私立帐户等,并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六条 经费分配和使用
(一)各二级办学单位须根据财务规范要求建立和健全非学历教育收费、退费等管理制度。
(二)各二级办学单位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按项目经费收入总额的20%-40%上交学校管理费。
(三)以各二级办学单位名义为学校在校学生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和证书考证班(学生毕业要求之外的证书),收费标准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管理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浙江科技学院社会服务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浙科院财〔2015〕4号)执行。
(四)各二级办学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按规定上交学校管理费后,使用常规办学资源的,学校不再另外收费;若实际办学中使用了经资产处、教务处等部门认定为非常规办学资源的,学校收取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该项目办学成本。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由二级办学单位根据劳务费相关标准从该项目创收经费中据实支付。
(五)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六)各二级办学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若学员同时参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员获取学历文凭所涉及的费用,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相应规定执行,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捆绑收费。
(七)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由具体承办项目的二级办学单位承担。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继教办负责学校非学历教育修读、结业等证书的监制和备案。相关证书须分类连续编号,并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与学历教育证书明显区别。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负责项目学生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归档和报备。以学校名义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除专有项目外),办班结束后,如需为成绩合格的学员发放学校名义的学习证明书,经继教办审核后,可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有关学习证明书。各二级办学单位不以学校名义开展非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项目后,须将学员名册留存,报继教办备案后,可以发放本单位名义的培训证明书。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继教办代表学校对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日常管理和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处置涉及非学历教育的各类信访和监督举报,并对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 对办学中出现危及师生及国家、学校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校园安全稳定;或未经批准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财产、场所擅自办班;或虽经批准,但以个人承办、甚至转包等形式的办班;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禁令的办班;或违反学校经费管理规定,造成违规违纪的办班;或教学组织、管理不力,教学质量较差等损害学校声誉的办班,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办班、直至取消办班资格,并对办班所在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管理和经济责任,同时作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科技大学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科技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浙科院成〔2015〕3号)等相关文件及其条款随文废止。
附件:1.浙江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申请表
2.浙江科技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广告刊登申请表